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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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条 【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四条 【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五条 【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和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分别承担各自生产使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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