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文章来源:江苏省委新闻网2015-10-12 14:48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支持符合国家再制造相关标准规范的企业,开展再制造业务。支持再制造旧件拆解、清洗、无损检测、装配再制造品检测等技术和装备推广。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企业为再制造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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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旧轮胎、废旧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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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和相关组织开展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相关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合理规划并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和分拣加工集聚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大型超市商场等应当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站点。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鼓励回收企业延伸回收网点,建设与厂商直挂的产业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分拣加工集聚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配备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分拣、加工设备的研发、推广和运用,实现分拣自动化和精细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鼓励废弃物处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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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一条 产品因为不当处置可能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最终使用后的处置方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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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信息处置产品。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四十二条 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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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厂、堆肥厂等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鼓励和引导公民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并配合垃圾回收体系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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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应当优先采用可实现资源能源回收利用的工艺技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鼓励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燃煤电厂、有机肥厂等单位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符合泥质标准的污泥与秸秆或者园林绿化垃圾堆置有机肥。鼓励污泥与餐厨垃圾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者燃气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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