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单体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三)推动光伏下乡,开展低密度住宅光伏发电应用试点。积极支持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项目建设中,具备条件的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民居连片光伏发电,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选择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区集中连片建设居民光伏发电应用试点,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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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组织开展连片设施光伏照明试点。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在建或已建建筑屋顶,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光伏应用。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车站、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五)实施光伏发电精准扶贫工程。围绕全市光伏扶贫行动计划,加快光伏发电示范村(户)建设,全力开发闲置屋顶利用潜力,全面提高并稳定贫困户、搬迁户等低收入户的收入水平。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程的农户或个人,未享受扶贫贷款的,可申请享受3—5万元的扶贫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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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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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政策。一是县供电分公司按照每千瓦时1元的上网标杆电价全额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二是县供电分公司对分布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目前每千瓦时0.3894元),国家进行全电量补贴每千瓦时0.42元。补贴资金按财政部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1908号文件规定结算。对在我县注册、缴纳税金的光伏发电企业,除可选择以上两种结算模式,享受市上按发电量给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每度补贴0.004元和0.02元之外,县级财政每度补贴0.006元和0.03元。补贴时间从电站建成投产算起,时限暂定15年,补贴资金来源于光伏发电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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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政策。对分布式屋顶电站、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光伏照明工程和利用大型设施农业、养殖场等不占用新增用地的光伏电站项目,国土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优先保障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护坡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地面电站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金融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和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发电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保障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光伏发电及光伏发电配套项目,提倡光伏产品生产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或以产品(设备)入股的形式参与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自有土地、空闲屋顶等资产参股投资光伏电站,减少项目融资成本。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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