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教育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循环经济展览馆、展示沙盘、产业链模型、知识展板和宣传材料、参观专用车辆、影音设备及辅助设备、参观通道、路线标识,配备消防、安保、医疗设备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四、审查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一条四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示范试点评审的单位同时提交的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方案进行书面审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二条第三方独立机构根据专家书面审查意见向四部委提交审查报告。四部委根据审查报告对申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审查的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应根据要求修改方案并报四部委备案。
第十三条创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四部委备案的方案开展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四部委提交方案修改申请。
第十四条教育示范基地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同时批复、同时建设、同时运营、同时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可自行悬挂教育示范基地标志。
五、存量管理
第十五条2015年6月前已获四部委确认创建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应按照四部委备案的实施方案继续开展工作,在实施方案获批复次年的4 月20 日前(2015 年顺延至8 月30 日),向四部委提交试运行考核申请,在实施方案获批复第5 年的11 月20 日前,向四部委提交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单位可自行悬挂教育示范基地标志。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单位视为放弃教育示范基地创建资格。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六条试运行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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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运行总结,包括实施方案一年期目标完成情况、教育示范基地硬件建设情况;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接待人员统计汇总表、原始登记表(应附参观人员签字和联系方式)等;
(三)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十七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总结,包括实施方案五年期目标完成情况、教育示范基地硬件建设情况、奖励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接待人员统计汇总表、原始登记表(应附参观人员签字和联系方式)、设备采购发票等;
(三)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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