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发改办环资[2015]2071号]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2015-08-11 01:46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建设等各项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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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示范基地是指利用自身生产设施展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的循环经济链条,向社会公众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四部委)确认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条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因地制宜、特色鲜明、高标准高起点、发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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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教育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查、建设、运营、验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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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五条申报教育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交通便利,1 公里内有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站点;(二)有相对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畅通的预约渠道;(三)具有不少于100 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四)社会形象良好,三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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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报教育示范基地的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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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独立的管理机构;(二)交通便利,1 公里内有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站点;(三)有两条以上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两个以上可供参观的循环经济企业,有畅通的预约渠道;(四)具有不少于200 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专用的接待车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五)社会形象良好,三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七条申报教育示范基地的城市(区、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有专门的循环经济管理机构;(二)有三条以上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三个以上可供参观的循环经济企业,有畅通的预约渠道;(三)具有不少于300 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专用的接待车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四)有两所以上学校建立了稳定的参观学习机制,责任落实到班级负责人,年参观学生须达到3000 人次。(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三、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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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教育示范基地与各类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同时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参照相关示范试点申报通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九条申报教育示范基地须提交单独的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包括循环经济产业基础,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思路,现有宣传、教育、展示基础,上年接待人数,提升教育宣传能力所需的项目建设及进度安排等内容。项目建设须附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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