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一)规范项目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一河一方案一清单”的要求,编制简要明确的实施方案,每年6月前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采用竞争性立项等办法进行评审;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确定项目清单;项目业主按照确定的项目清单组织工程设计。
同时,选择一批项目作为2015年全省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先行试点,每个设区市原则上申报1个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由各设区市水利局择优推荐,于7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于7月10日前按要求申报简要的实施方案;省水利厅于7月底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察勘和项目评审,正式下达试点建设项目。试点建设项目要求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明确补助标准。采取“定额补助、绩效考核并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的方式,对前期工作充分、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项目清单组织实施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省级按照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征拆、经营性项目等)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比例分三档,第一档80%、第二档60%、第三档50%(详见附件),以项目为单位,补助标准每公里平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确定后省级补助资金先下达50%,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补足。验收不合格的,剩余的50%省级资金不再补助。对于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并评为优质项目的,省级将予以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及其提升工程建设。
(三)严格组织验收。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验收以批复的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为依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复核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内容的工程实际总投资额,检查河湖管护机制的建立情况,综合评分后给出验收结论。具体验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统筹项目和资金。统筹中央、省级涉及生态建设、江河治理、中小河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等水利专项项目和资金,集中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在项目和资金统筹中,坚持“渠道不变、责任不变、统筹集中、各计其功”的原则。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水投集团等各级水利投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PPP等筹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入机制。
附件:省级补助比例分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