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即: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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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五条 煤炭资源税减征、免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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