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能耗增量控制或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应审查其新增能耗指标的落实情况,没有落实能耗增量指标或置换要求的,应通过购买等途径(如赠送)获取有节能量证书的节能量以满足项目建设要求。项目能评审查部门应在出具能评批复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于替代(或置换)的节能量及其证书情况通报省节能量交易中心,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应将节能量证书予以注销,并在网上公布证书注销和节能量使用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七条 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应实行信息公开,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项目及其节能量审核、节能量交易、节能量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
对在节能量审核、交易、使用等环节的违法失信行为,将记入省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应定期汇总、总结节能量审核、登记、交易和使用等情况,并及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九条 节能量交易、使用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时,可请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条 在节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碳交易领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量审核及节能量证书等管理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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