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范围的企业,未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任务的不得出售节能量;已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任务的,在自愿注销的清缴结余配额中所对应的节能量可通过节能量交易出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六条 节能量交易暂定采取双边协商模式,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线上交易平台竞价模式。双边协商模式,由符合条件的节能量买卖双方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平台竞价模式,由符合条件的节能量买卖双方通过省节能量交易线上平台申报节能量和价格,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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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节能量交易平台公告的节能量,可根据出让和受让方需求分拆交易,分拆的最小节能量为100吨标准煤。进行节能量分拆,应同时分拆对应的碳减排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八条 需要购买节能量的用能单位应填写节能量购买申请表,说明具体用途,经所在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规定的购买额度范围内,通过省节能量交易网上平台公布的节能量转让信息,与出让方协商达成交易,按统一格式签署节能量交易协议,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向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报送节能量交易交割申请表,由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向购买方核发新的节能量证书,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初始证书相同。交易中心同时注销原节能量证书,并通过网上平台公布交易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九条 经交易并完成交割的节能量,可在节能量证书明确的有效期内用于购买方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如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该节能量指标的,在该节能量有效期内,可赠与其他用能单位或通过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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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审核并获得证书的节能量,其所有权人可将节能量赠与其他用能单位。赠与双方应签署协议,并经赠与双方所在的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向省节能量交易中心申请交割,由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注销原有证书,核发新的节能量证书,并通过网上平台公布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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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及其节能量审核管理,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复核,保证节能量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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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加强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节能量审核和节能量证书签发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督促整改,并视情况取消其江苏省节能量交易的节能量证书签发资格;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注销其节能量证书,并在网上公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加强对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及其节能量交易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规范节能量交易、节能量使用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布节能量证书、节能量交易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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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省物价局应加强对节能量交易价格的指导监督,防止过度投机,确保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节能改造和淘汰生产装置项目的跟踪管理,加强对项目及其节能量交易、使用的监管,鼓励用能单位参与节能量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节能量交易与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项目审批环节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