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控排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控排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及本省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九条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条新建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购买有偿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新建项目企业提交有偿配额购买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2. 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3. 新建项目预计年碳排放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企业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三)企业根据核定的新建项目有偿配额购买数,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到竞价平台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一条新建项目企业在项目(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纳入控排企业管理。
新建项目属于现有控排企业的,控排企业应及时修改碳排放监测计划,新建项目(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在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并入原控排企业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章 配额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参与配额交易的主体为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应为配额交易建立专业的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
第二十三条参与配额交易的投资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四条参与配额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18周岁及以上自然人;(二)通过交易风险评估;(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