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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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其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发放、清缴履约和交易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三条本省配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现减排、促进发展。通过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效控制全省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实现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排放企业行业基准水平和历史碳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免费为主、逐步有偿。配额发放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形式,在初期大部分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发放的比例。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公平交易、有效监管。配额在省政府确定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公平交易,对交易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并委托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相关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省主管部门开展配额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配额购买申请进行审核,督促辖区内控排企业的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工作。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创建、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确定配额权属的最终依据。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配额持有者可以依法进行交易、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六条注册登记系统为省主管部门、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投资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省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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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配额分配发放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