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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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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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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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 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三) 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 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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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六)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愿、公开互动的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 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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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众参与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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