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不准购买新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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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的;(二)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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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区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的储备指标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维护、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标准和交易基准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不与排污费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排污费等税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征收、统一汇缴财政。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县(市)财政,其中10%由县(市)财政上缴市财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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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以引进社会资金,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核定,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凭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排污单位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排污量核算。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核定结果、排污权指标的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应定期将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报送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