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使用、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搭建市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平台),收缴辖区内中央、省市属排污单位和上市公司(省环保厅负责收缴的火电企业除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指导、监管市级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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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辖区内排污单位(省、市环保部门负责收缴的企业除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辖区内排污权交易申请进行初审。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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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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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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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现有排污单位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认的排污量为基准,在投入试运行以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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