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的物品; (四)禁止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二十四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三级保护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直接或者间接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三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组织排污单位削减排污总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主要补给区内禁止建设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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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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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自然保护区水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岸坡堆放垃圾以及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八条 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对于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方可排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依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可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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