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污染防治设备的使用认可工作。 排污单位应当使用经过认可的水污染防治设备。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八条 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中央和省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境外、省外投资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确保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设施,排放废水实行清污分流。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排污口必须设有固定监测位置,并安装污水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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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主要补给区,并标有明确的地理界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
第二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禁止堆放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从事旅游、游泳、网箱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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