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水环境管理手段,切实落实区县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区县政府间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和未完成污水治理任务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跨界断面水质浓度指标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两项内容。
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经济补偿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其中水质目标为Ⅱ、Ⅲ类的经济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水质目标为Ⅳ类及以上时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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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市制定的污水治理计划,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包括两种情况: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不含山后地区)、丰台区(不含河西地区)以及昌平区回龙观地区等实行跨区污水处理的区或区域,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和跨区污水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其他区县或区域按照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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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县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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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的设置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条 跨界断面考核以断面年度水质目标为考核标准。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考核以市政府确定的区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为考核标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六条 跨界断面考核以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暂不具备水质自动监测条件的断面,以人工监测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执行,具体监测方案由市环保局制定。
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考核以区县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常住人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测以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七条 跨界断面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当无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比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增加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30万元/月。
当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Ⅴ类时,应追加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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