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托管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变更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三) 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五) 发生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六) 取得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会员资格;(七)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罚;(八) 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按以下流程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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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关于终止托管机构资格的内部审批文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纪要等);2、关于终止托管机构资格的申请;3、未履行完毕的托管业务的处置方案;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所有已经签署但未完全履行的委托方碳资产托管协议,应按照托管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中未确定的,应在托管机构提请终止托管机构资格前,与委托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在签订后向交易中心报备。
(三)所有涉及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应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场,并由申请终止的托管机构一次性承担所有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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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机构应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取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托管机构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托管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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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处置完成后,由托管机构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其托管机构资格终止的公告。交易中心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托管机构资格公告,公告期为90个工作日。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六)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交易中心确认托管机构相应托管协议已处置完毕,无遗留问题后,交易中心正式向托管机构发出《终止托管资格告知书》,正式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托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交易中心任何托管业务或其他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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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在托管机构出现违规违约的情况下,撤销其托管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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