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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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额度的转结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优于/劣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六条 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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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一)企业未按要求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二)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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