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七条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上半年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二) 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三) 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八条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等情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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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名限制对外公开。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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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生产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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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等情况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