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碳交易网2014-10-11 14:56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配额分配、碳排放核查、碳排放量审定、核查机构管理等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三)违规泄露与配额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金融服务支持等具体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金融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配额,是指政府分配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指标。1吨配额等于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二)新建项目配额,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估报告核定新建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度碳排放量,并据此发放的配额。
 
  (三)市场调节配额,是指政府为应对碳排放市场波动及经济形势变化,用于调节碳市场价格,预留的部分碳排放配额,其数量为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5%。
 
  (四)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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