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碳交易网2014-10-11 14:56

 
  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企业的配额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核定。新建项目企业按照要求足额购买有偿配额后,方可获得免费配额。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竞价方式,每年定期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平台发放有偿配额。竞价底价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竞价发放的配额,由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发放配额加上市场调节配额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省实行配额登记管理。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等应依法在配额登记系统登记,并自登记日起生效。
 
  第四章 配额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配额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为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碳排放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交易规则。
 
  (二)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组织交易活动。
 
  (三)建立资金结算制度,依法进行交易结算、清算以及资金监管。
 
  (四)建立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交易价格、交易量等信息,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易规则应当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配额交易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配额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纵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交易所提出,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省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其他区域企业参与本省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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