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各地区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和8月,分别将各地区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地区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地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上述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地区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区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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