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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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地区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条 各地区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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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