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
(一)环保技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污染治理任务完成。不得虚报冒领财政环保技改资金,对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专项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二)环保技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申请验收,确保环保绩效产出。项目竣工投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做好归档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做好针对项目的绩效检查和资金审计工作。
(三)区县环保局组织验收。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督促项目按期完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完成项目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重点对计划治理方案落实、目标实现、污染物减排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要督促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按规定收回已预拨的环保技改资金。
(四)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参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工业废气治理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2〕27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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