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七条 实施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范围、并制定环保技改项目技术方案的单位,可申请环保技改资金。
第八条 凡列入本市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的,不得申请环保技改资金;凡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环保技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对于申请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环保技改工程动工后,企业可向区县环保局提出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可行性材料、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项目备案等。投资额500万以上项目需提交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以申报材料为基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分批审查项目计划,对具体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
专家论证,对投资明细进行财务评审,重点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政策符合性、技术先进性、方案合理性、预期环保效益、投资预算等方面进行审核。
(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渠道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确定支持的项目清单和金额,将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预算下达至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项目进度预拨70%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剩余30%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未达标企业开展环保技改项目,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待验收通过后按照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根据项目进度预拨70%,剩余30%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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