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4-08-15 10:2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共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三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二)发现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未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七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格式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条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