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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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三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二)发现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未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七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格式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条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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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