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任务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相关条件和要求,在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新能源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区县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待市与区县办理年终结算时统一扣回。
市科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财政补贴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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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邮政快递、环卫、出租等领域新能源专用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必须事前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新能源车辆购置证明》和行业标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地方财政补贴,须授权委托一家在津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2013-2015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见附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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