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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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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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二) 受理用户申请后,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后,会同供电公司按照约定勘查时间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查。供电公司负责对用户电源条件进行确认,完成《自用充电设施用电初步可行性方案》编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施工可行性进行确认,会同供电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签订购车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取得供电方案确认后,由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充电设施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供用电合同签署)后,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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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在用户签署充电设施供用电合同后,正式将车辆交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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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