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28日讯,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下称《细则》),要求北京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施建设。此《细则》将有助于帮助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难题。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细则》中明确指出,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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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全文如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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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