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然 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调峰、 应急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 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 企业制定本行政区域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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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会同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 然气用户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并报送所供气区域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 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需要大幅增加或者减少 供气(包括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提前 72 小时通知天然 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用户,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针对大幅减少供气(包括临时中断 供气)情形的措施方案,及时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天然气稳 定供应。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天然气用户暂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提货的,应当提前 48 小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并向 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 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要临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 服务的,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用户, 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 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送措施方案,及时做出合 理安排,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因突发事件影响天然气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天然气基 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 告,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用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 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企 业对天然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天然气供应应 急状况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提请同级人 民政府及时发布应急预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销售企业及天然气用户应当向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信息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突发情形。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报 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天然气资源锐减或者中断、基础设施 事故及自然灾害等造成天然气供应紧张状况时,天然气运行 调节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采取统筹资源调配、 协调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施行有序用气等紧急处置措施, 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应急处理 工作应当服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安排。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 户应当服从应急调度,承担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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