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 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 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 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 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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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 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 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 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 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 气和煤制气等。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 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 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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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 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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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 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 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 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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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天 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 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 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 施发展规划。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 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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