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愿参与交易。
六、配额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拒绝接受核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额管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其超出清缴配额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清缴期届满前一个月配额平均交易
价格的3倍予以处罚。
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由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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