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碳排放管理,实现本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格碳排放管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下降。
二、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称配额管理单位)实行配额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历史碳排放水平和产业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碳排放年度配额总量,并在年度配额总量控制目标下,结合各配额管理单位年度碳排放申报量和历史排放情况,分配其年度碳排放配额。
配额管理单位的确定和调整,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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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配额管理单位报送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审定配额管理单位的年度碳排放量。
配额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核查机构开展工作。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核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配额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拒绝接受核查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历史最高年度碳排放量或者同类型、同规模企业年度碳排放量确定其年度碳排放量。
四、实行碳排放配额清缴制度。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主管部门审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
配额管理单位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清缴后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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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管理单位持有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清缴的,可以购买配额用于清缴;也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五、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排放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依法批准的交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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