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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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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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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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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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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