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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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二十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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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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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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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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