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3〕5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部署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北京为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2012年10月,本市试点实施方案率先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为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是
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企业节能减
碳管理水平,推广应用节能减碳新技术、新产品,形成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活动,有效降低综合
节能减排成本,促进企业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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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和大气污染物PM2.5的主要成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主要来源于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燃烧,两者同根同源,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可相应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PM2.5等大气污染物,建设
碳交易市场可协同治理大气污染,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的总体安排
1.市场交易机制。试点期间,本市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
2.交易产品。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主要交易标的为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允许参与主体通过项目交易获取核证自愿减排量
(
CCER)抵消一定比例的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经有资质的核证机构核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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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参与主体。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源于固定设施的排放。其中,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单位)也可参与交易。
4.交易
平台。试点期间本市碳交易
平台设在北京
环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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