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规定 组织建立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 网络的任务是把各有关部门 单位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 加强协作 密切配合 开展各项监测 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等活动统一技术要求 提高监测水平 保证监测质量 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 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所辖区域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的业务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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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业部门监测站经本地区环境监测网考核合格后 在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安排下 其监测结果可以做为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物排放口 处理设施的污染排放进行定期检测 并纳入生产管理体系 监测项目 点位 频次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环境监测站根据行业特点 环境管理的需要 排放污染物类别和排放标准确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经其考核合格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有关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锅炉 窑炉的除尘效率和烟尘排放情况实行年检 工业废水监测频次每年应不少于 2—4 次 其他环境要素(噪声 固体废弃物 放射性等)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年检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企业发放或更换 排污许可证 时 对其所申报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核查监测合格 否则 不予发放或更换对污染物排放设施的核查必须在正常作业条件下 根据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采样点 采样周期 采样频率进行一定时间的连续监测污染处理设施的核查主要是检查该设施的运转率和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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