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04-19 22:51

第十六条(社会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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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对节能服务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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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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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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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paifang.com,转载须加网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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