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04-19 22:5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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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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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成立的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本市对节能评估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条(管理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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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备案管理机构承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条(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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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作为项目合作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的节能服务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五条(备案条件),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paifang.com,转载须加网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节能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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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产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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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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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节能技术咨询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节能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节能管理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无不良记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五)从事能源审计、节能检测等节能服务的机构,具有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六)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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