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市将在各县(市、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程,探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解决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和技术瓶颈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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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平顶山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今后我市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将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拟实施的节能改造或服务内容、合同能源管理类型、节能目标、效益分享方式等,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最低的节能量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节能项目完成后,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逐步建立完善市直公共机构节能实时监控平台,通过安装必要计量设备,建立覆盖全市公共机构的节能监测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并作为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平顶山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一章总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和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事文〔201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市驻市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能源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等类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二)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公共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补齐。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是指在合同期内,公共机构按照约定的能源与人工等其它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或节能改造。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能耗基准,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配合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定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用能环节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某一时间段内能源消耗状况。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根据公共机构的申请,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河南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中确定。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公共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时间段内运行某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总量。主要包括电力、燃料油、燃气、燃煤、市政热水(或蒸汽)、水以及各类新型能源的利用等。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用能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第九条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