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扶持和促进
节能减排项目加快转型转产的奖励优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我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扶持和促进我区节能减排项目转型转产,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土地使用权确权及出让、项目引进、转型转产投资等方面提出如下奖励优惠意见:
一、节能减排项目的界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为节能减排项目:
(一)经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认定,纳入2007?2010年区级限期关停并按期完成关停的污染企业;
(二)用地符合《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南海区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转型转产项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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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重新利用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或房产,从事符合南海区产业导向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利用的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占项目总用地80%或以上的。
三、节能减排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人、节能减排项目用地所在镇(街道)在使用权确权收费、出让地价款等方面分别享受优惠
(一)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营性用地计划指标。
(二)对节能减排项目在理顺土地确权,办理国有工矿仓储用地转为国有商服用地,或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方面开通“
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三)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费按南府〔2009〕84号文第四条标准收费及返还后,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确权费属区级留成部分再全额返还镇(街道),并由镇(街道)对土地权属人进行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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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节能减排项目用地进行出让时,按照《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南府〔2006〕112号)等规定计收出让地价款,出让地价款按南府〔2009〕85号文第二条进行分配后,属节能减排项目用地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出让土地所在镇(街道)。返还款项由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调配使用。
(五)节能减排项目用地除在确权收费及出让地价款等方面享受以上(一)、(二)、(三)、(四)点优惠外,其余方面仍参照南府〔2009〕84、8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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