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扶持和促进节能减排项目加快转型转产的奖励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2-08-17 11:35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扶持和促进节能减排项目加快转型转产的奖励优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我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扶持和促进我区节能减排项目转型转产,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土地使用权确权及出让、项目引进、转型转产投资等方面提出如下奖励优惠意见:
  一、节能减排项目的界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为节能减排项目:
  (一)经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认定,纳入2007?2010年区级限期关停并按期完成关停的污染企业;
  (二)用地符合《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南海区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转型转产项目的界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在2007年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重新利用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或房产,从事符合南海区产业导向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利用的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占项目总用地80%或以上的。
  三、节能减排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人、节能减排项目用地所在镇(街道)在使用权确权收费、出让地价款等方面分别享受优惠
  (一)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营性用地计划指标。
  (二)对节能减排项目在理顺土地确权,办理国有工矿仓储用地转为国有商服用地,或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三)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费按南府〔2009〕84号文第四条标准收费及返还后,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确权费属区级留成部分再全额返还镇(街道),并由镇(街道)对土地权属人进行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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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节能减排项目用地进行出让时,按照《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南府〔2006〕112号)等规定计收出让地价款,出让地价款按南府〔2009〕85号文第二条进行分配后,属节能减排项目用地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出让土地所在镇(街道)。返还款项由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调配使用。
  (五)节能减排项目用地除在确权收费及出让地价款等方面享受以上(一)、(二)、(三)、(四)点优惠外,其余方面仍参照南府〔2009〕84、8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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