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型转产项目引荐人享受引荐奖励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镇(街道)、个人(不含区、镇、街道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管委会工作人员及土地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作为转型转产项目引荐主体,在引荐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额享受区级一次性引荐奖励。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计提比率”的方式计算。具体计提比率如下:
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元) |
一般投资项目 |
省级以上认定高新技术或环保产业项目 |
500万以下 |
0.3% |
0.4% |
500万~2000万(含500万) |
0.35% |
0.45% |
2000万~6000万(含2000万) |
0.45% |
0.55% |
6000万~10000万(含6000万) |
0.55% |
0.65% |
10000万以上(含10000万) |
0.65%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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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主体,享受本意见奖励的不再享受南府〔2003〕135号文的招商引资奖励。
五、转型转产项目及所在镇(街道)享受相关补贴优惠和奖励
(一)转型转产项目施工报监、报建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用于转型转产的融资资金可申请“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担保贷款,成功获得担保贷款后可享受相关的贴息补助。
(三)自节能减排项目关停之日起计,利用该节能减排项目用地及房产的转型转产项目可连续五年逐年享受“转型转产项目启动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转型转产项目当年对区、镇两级直接经济贡献度情况由镇(街道)自行确定。本意见实施前关停的节能减排项目,相关转型转产项目可根据之前的关停时间顺延享受补贴。
(四)利用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或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型转产项目,且租用经营期超过一年的,对项目所在镇(街道)给予一次性3000元/亩的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街道)安排使用。计算面积为所用的节能减排项目用地在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上对应的证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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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型转产项目在用工、人员培训等方面享受“雄鹰计划”扶持企业“一企一策”同等待遇。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暂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引荐奖励及“转型转产项目启动资金补贴”措施可顺延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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