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批和资金下达程序) 1、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市经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奖励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2、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计节能量的资金拨款申请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先期拨付50%的奖励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审核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1、市经委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采用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节能目标、验收标准、节能量核定事宜、专项扶持资金奖励方式和金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2、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节能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 3、市经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节能量审核的深度和广度,委托有资质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分阶段进行节能量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并进行确认。项目竣工后,市经委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后,将清算意见和拨款或退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的清算意见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或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4、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6、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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