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2-08-17 11:33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全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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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条 (支持范围)  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四条 (支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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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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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支持标准和方式)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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