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激励。
1.财政政策。
根据“突出重点、兼顾供需、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立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安排专项配套资金。
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财政政策重点扶持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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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发补贴。重点补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技术研发、设备(车辆)研发、标准制定,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等领域。(2)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通过太阳能光伏光热,风力,沼气、农林废弃物、垃圾等生物质能发电上网部分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和发电成本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3)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补贴。对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按照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或提供项目贷款贴息。(4)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对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的一定标准予以补贴。(5)加强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补贴。根据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的数量,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贴。(6)加强对沼气工程后期维护费用的补贴。对沼气工程,按照其后期年维护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2.税收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1)制定完善我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激励制度,重点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冷热电三联供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及服务企业。(2)对企业为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规定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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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节能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1)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按照规定不计入该行政区域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控制指标。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可根据其发电规模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碳指标)进行交易。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对企业业主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2)结合我市实际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制定《杭州市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购目录》,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应用。(3)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使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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