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到你家丢垃圾,你开心吗?肯定不开心嘛。将心比心,向海里丢垃圾,鱼儿肯定也不开心,对不对?”
很难想象,眼前这位用如此生动的语言来宣传保护海洋环境的小伙儿谢某,之前竟是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
创新生态修复方式:让“破坏者”变为“守护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徐旭曦介绍,2021年谢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考虑到谢某系从犯,构成自首,且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购置与非法捕捞渔获同等价值、有利于净化海水质量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并自愿履行《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等因素,法院判决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谢某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在缓刑考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公益活动任务,征得当地社区矫正机关认可,将其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表现情况作为缓刑考验内容之一纳入考核。
“这是一起涉蓝碳刑事案件,也是东山法院设立双碳生态巡回法庭以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徐旭曦说,“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我们不仅仅要依法定罪量刑、打击犯罪,还需要关注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问题。”
“非法捕捞案件比较常见,但是我们在这起案件中创新实践了‘净滩护海’生态修复方式。”东山法院院长林跃轶告诉记者。
“我们积极引导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以参加防治海洋垃圾污染的公益活动方式,替代性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助力提升蓝碳系统
碳汇功能。同时引入环保志愿组织,加强释明和监督,责令将协议履
行情况与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考核挂钩,保障修复实效。”
采访中,谢某告诉记者,通过在缓刑考验期完成相应的公益活动,他还学到了许多关于鱼类保护和海洋保护方面的知识,自己的环保意识也增强了。
“我现在收鱼货时如果看到有垃圾,会自觉地把垃圾捡出来带到岸上,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如今已经缓刑考验期满、开始新生活的谢某本已无履行净滩护海公益活动的义务,但他依然坚持定期去海边清理沙滩上的废弃垃圾。
创设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借助“外脑”提升审判质效
上述
案例是漳州法院创新蓝碳司法保护机制的个案探索。为有效破解生态环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生态环境修复难度大、修复执行监督缺位等问题,2020年6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2023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不断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创新发展。
“我们聘请生态科学领域
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程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关键性问题给予司法技术支持,并对相关诉讼活动开展监督。”
据漳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林微介绍,漳州中院在涉碳案件中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联合调查官论证创新“造林增汇”“认购碳汇”“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碳汇补偿修复方式,提高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推进蓝碳立体保护,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教授黄旭光告诉记者,通过参与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工作,他本人也收获了很多。“这个制度使得我们教学科研与生态修复方案真正充分地结合起来了,我今年带的一个学生毕业
论文研究的就是一个案件的生态修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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