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碳市场经验,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
一是尽快确定峰值和配额上限。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尽快确定碳排放峰值,在峰值确定后,实行配额上限管理和监测控制,从电力领域逐步扩展到钢铁、有色、化工、水泥、陶瓷、玻璃、交通航空等部门;根据我国“双碳”目标安排,配额实行总量限制。每年设立下降额度或下降比例,以体现约束力。没有配额的下降,企业就不会有减排的压力。建议将2023年至2030年作为第一阶段,对重点行业要求提前达峰和降低配额。
二是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市场交易的
碳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双碳”目标下的市场价格,法律和政策应该尽快确立处罚价格,比如低超排的每吨二氧化碳罚款600元至1000元人民币,有了处罚价格和成本,市场价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基准价格可以根据通货膨胀进行年度调整;重新设计市场参与主体、碳配额确定方法和分配机制以及交易品种,对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设立门槛准入条件。早期必须是配额减排企业、自愿减排企业以及被政策确定具有减排、
碳汇、碳开发利用能力的企业(如碳捕捉和开发利用企业、森林
碳汇企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交易,而不是投机。未来可发展
碳期货、期权、掉期等产品。
三是配额要逐渐走向付费和拍卖。纯粹免费制度下,企业没有减排动力。要逐渐降低免费配额的比例,分行业设计不同降低比例。有些开始就应该比较低,如电力部门开始的免费比例应该在50%以下,2030年后0%,其他行业从2031年开始逐渐降低比例,以实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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