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碳案件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供给相对不足
中国环境报:《意见》出台前,涉碳案件的审判情况如何?出台《意见》后,有效解决了审判领域的哪些突出问题?
刘竹梅: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二氧化
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探索创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行为保全等措施,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
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随着“双碳”行动持续推进和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能源结构的深度调整,涌现出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方式,随之,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
比如,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件、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纠纷等。
新类型案件的出现,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同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通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建立起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
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但是,“双碳”工作仍然面临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基础理论研究有待加强等问题。
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涉碳案件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供给相对不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月中旬发布《意见》及配套典型
案例,加大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供给力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碳案件。
《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对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主要任务,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分别对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依法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依法推进完善
碳市场交易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我们相信,《意见》的发布,能够为涉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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