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形成完备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规范体系
法者,治之端也。当前我国碳中和法治建设明显滞后,规范依据仍然停留于国家政策层面,基础性法律规范缺失明显,既有法律规范囿于各自立法目的,内容分割,“碎片式”的规范难以形成制度合力,无法为“双碳”目标提供全面法律支撑,无法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加快形成系统、稳定、完备的“双碳”法律规范体系的紧迫性前所未有。
一是要制定出台气候变化应对法,填补“双碳”战略专门立法缺失。气候变化应对法是统领“双碳”目标实现的基础性法律,对“双碳”目标的基本原则、战略规划、机构设置、减缓与适应制度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将
碳排放标准、
碳排放评价、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权交易等关键制度纳入其中,以法律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强制性保障目标实现。
二是修订污染防治、自然资源、能源利用等领域相关立法,保证整个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统一。具体而言,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机制基础性条款,为减缓气候变化提供协同规制。在森林法、草原法和湿地保护法下,肯定森林、草原和湿地的
碳汇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保育,提高生态系统
碳汇能力,增加碳汇总量。在能源法中,明确能源转型与“双碳”目标的内在联系,进一步提升能源法制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性。
三是明确国际合作的立场,针对短板弱项,细化法律措施。“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运用法律武器增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例如,为应对欧盟正在积极推进碳边境调节措施,我国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立法,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建立中国产品碳排放核算体系,维护中国绿色低碳发展权益。面对激烈的制度规则博弈,我国亟须加快相关立法,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碳减排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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